母婴护理家政服务合同

小脉孕宝母婴护理家政服务合同 V8.6

甲方(客       户):用户

乙方(月嫂公司):小脉孕宝

丙方(月       嫂):月嫂


以上甲方和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乙丙双方为甲方提供家庭服务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母婴服务订单》(以下或简称为“订单”)和《母婴服务通用条款》(以下或简称为“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

一 服务范畴

1.1. 服务项目:乙方根据甲方的服务需求向甲方推荐候选人,并经甲方面试及筛选后,向甲方派遣母婴护理家政服务人员(丙方),为甲方提供母婴护理月嫂服务。

1.2. 服务对象为:新生儿和产妇。

1.3. 服务周期、月嫂等级、价格等信息以本合同中《母婴服务订单》为准。

       上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服务周期:______天

       月嫂等级:______元/26天 

       合同价格:_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_) 

1.4. 服务地点: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为甲方在《母婴服务订单》所填家庭地址。若甲方要求丙方到上述服务场所以外的其他城市(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或其他国家提供服务,则甲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方可更改服务地点。

二 权益保障

2.1. 甲方享有“随心退”保障,支持上户前1个月无理由退款。在上户之前1个月及以上,因甲方原因需退款,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在上户之前1个月至上户前,因甲方原因需退款,甲方需支付1000元违约金(大写:壹仟元整),可退回剩余费用;在月嫂上户之后,因甲方原因需退款,须扣减已服务天数的服务费后,剩余金额退还甲方。

2.2. 甲方享有“随心换”保障。在月嫂服务周期内,当甲方对丙方服务不满意时,甲方享有随时更换月嫂权益,所更换新月嫂等级不低于合同签约金额,乙方需在24小时内更换新月嫂。

2.3. 甲方享有“档期保障”保障。考虑到甲方的预产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乙方将为怀单胎的甲方在预产期前后各预留7天,或为怀多胎的甲方在预产期前后各预留 15天做为预留档期。如甲方实际产期提前或延迟超过预留档期天数,使得与丙方其他档期冲突导致不能上岗,不视为乙方和丙方违约,乙方有权安排他人替岗。乙方应安排同级别或更高级别月嫂进行替岗,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更换。

三 服务期限

3.1. 服务开始日期:由于本合同约定的上户日期是根据产妇的预产期推算,实际生产日期可能较预产期提前或延后,因此,实际上户日期可能与本合同约定的上户日期不一致,该种情况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三方一致同意,在计算服务期限时,自丙方实际上户日期开始起算。

3.2. 服务周期总天数:服务周期总天数为《母婴服务订单》中约定的天数。当服务开始日期发生提前或延后时,服务周期总天数保持不变。丙方的工作周期为自然日(连续自然日内无休息日)。

3.3. 服务结束日期:服务的结束日期为服务开始日期向后累加服务周期总天数。当实际上户日期发生提前或延后时,服务结束日期同步提前或延后。

3.4. 若甲方需新增服务天数,须在服务结束日期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在丙方档期可以满足甲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增加服务天数。甲方须在新增服务天数需求确认后2日内支付新增服务费。新增服务费=月嫂每日薪资 x 新增天数。当甲方支付新增天数服务费后,服务周期总天数和服务结束日期按新增天数同步增加。

四 服务费用

4.1. 本合同所述家庭服务的费用为甲方向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三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代收。合同总价为《母婴服务订单》中所约定的金额,月嫂每日薪资=合同总价/服务周期。

4.2. 甲方应于签署当日向乙方支付定金或全款。如甲方选择定金+尾款的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丙方实际上户3天内完成尾款支付。

4.3. 若甲方要求丙方提供以下“超标服务”项目,甲方须支付相应的附加费,情形如下:

4.4. 甲方知悉,甲方应通过小脉孕宝平台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加班费除外),如甲方通过其他方式或向其他收款账户付款将不视为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付款义务。如因甲方违反前述约定而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乙方有向甲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4.5. 当乙方需向甲方退还费用时,甲方同意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款。甲方退款时,需核减甲方领取的礼品费用或使用的相关服务费用,剩余金额退回甲方。退款按照甲方付款方式原路退还。由于退款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手续费、利息等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 家政服务内容

在本合同项下,丙方为甲方提供母婴护理服务的工作内容为:

5.1. 产妇护理服务内容:

5.2. 婴幼儿护理服务内容:六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

6.1.1. 甲方有权且应当查验丙方身份证件、体检报告。体检报告项目包含妇科、幽门、胸透、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如果甲方对丙方体检报告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如果重新体检的结论与丙方体检报告结论不一致的,体检费用由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要求增加体检项目的,不论体检结果是否健康,增项的体检项目费用由甲方承担。

6.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督导服务,包括对丙方服务质量抽查、技术指导和思想教育等。

6.1.3. 甲方有权拒绝丙方将亲友、朋友等任何人员等带入服务场所。

6.1.4. 甲方有权拒绝丙方使用服务场所的长途电话。

6.1.5. 甲方有权拒绝丙方的借钱借物的请求。若甲方与丙方之间发生财务借贷方面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1.6. 甲方有权追究因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法律责任,并向丙方要求经济赔偿。

6.1.7. 甲方享有“随心退”、“随心换”、“档期保障”的权益。

6.2. 甲方的义务

6.2.1.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具体要求(服务要求、性格要求、生活习惯等方面)。

6.2.2. 在丙方上户开始服务前,甲方应出示产妇和宝宝的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甲方应如实告知宝宝和产妇的身体健康情况,例如宝宝是否早产,是否有先天性疾病等。若因甲方的隐瞒导致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

6.2.3. 甲方应如实告知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若因甲方的隐瞒导致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2.4. 甲方应尊重丙方人格尊严,不得辱骂、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丙方。如遇月嫂发生意外事故、突发疾病或受到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在3小时内通知乙方,如甲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报销费用。若月嫂外出后未按时返岗或者擅自离开服务场所,甲方须在3小时内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须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6.2.5.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要求丙方为第三方服务,也不得将丙方带往非约定场所提供服务或从事非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6.2.6. 甲方家中的现金、首饰、珠宝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因丙方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要求丙方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时,不得通过搜身、扣押钱财、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侵犯丙方人身权益的非法方式进行处理。

6.2.7. 丙方为甲方提供住家服务时,甲方应为丙方免费提供食宿:

6.2.8.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丙方的出勤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反馈。

6.2.9. 甲方有义务确保丙方每日累计睡眠时间不少于6小时。如有丙方在0:00—6:00间进行护理,甲方需确保丙方在日间补休1小时。

6.2.10. 乙方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丙方个人信息,所面试月嫂的个人信息、合同信息等各项信息,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取得乙方和丙方的同意时,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6.2.11. 当发生保险理赔事项时,甲方应配合保险理赔工作。

6.2.12. 甲方不得未经过乙方同意私自与丙方签约或延长服务周期。若甲方违反本约定,乙方有权拒绝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成交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若因甲方违反本约定,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例如护理不当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视为甲方和丙方私自签约或续期:

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的权利

7.1.1. 为了更好地开展母婴护理家庭服务的工作,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对甲方家庭环境和生活习惯进行实地了解,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7.1.2. 若丙方就自身在服务场所遇到的异常情况向乙方汇报,乙方有权向甲方核实。如需配合保险公司上门核查的,或者情况较为严重的,乙方有权上门核实,甲方有配合接待的义务。

7.1.3. 甲方明确表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乙方有权在合同到期后召回丙方,甲方应配合乙方让丙方按时下户。

7.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召回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2. 乙方的义务

7.2.1. 如甲方提出调换丙方,则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调换。

7.2.2. 乙方负有核查丙方信息真实性的义务;

7.2.3. 乙方需确保丙方持有行业从业健康证明,确保丙方具有从事母婴护理、育婴护理、家庭早教工作的相关背景。

7.2.4.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通过服务质量抽检、技术指导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确保丙方依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7.2.5.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丙方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则乙方需保障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并及时为甲方调换不低于丙方级别的服务人员到岗服务,保证甲方享有同等的服务质量。

7.2.6.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时,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八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丙方的权利

8.1.1. 丙方有权按时收取乙方发放的劳务报酬,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

8.1.2. 丙方有权保护自己人身、人格和名誉等不受侵犯,有权追究因甲方过错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8.1.3. 为了更好地向甲方提供母婴护理家庭服务工作,在取得甲方同意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家庭环境和生活习惯等进行实地了解,甲方需提供必要的配合。

8.1.4. 丙方有权拒绝提供非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有权拒绝向第三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场所提供服务。

8.1.5. 若甲方急需丙方在当日21:00后到达服务场所或离开服务场所,丙方有权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期间如若出现人身安全问题或导致经济损失的,亦由甲方负责。

8.2. 丙方的义务

8.2.1. 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不得违反护理常规和程序操作。因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伤害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8.2.2. 丙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及乙方,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8.2.3. 丙方应正确安全使用甲方提供的物品或设备。

8.2.4. 若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岗,则应事先取得甲方和乙方的同意,并在乙方安排好替岗人员后方可离岗。若未经甲方和乙方的双方同意,擅自离岗的,乙方有权扣除丙方本合同的全部劳务费。

8.2.5. 丙方不得未经过乙方同意私自与甲方提供服务或续约。丙方违反本约定,乙方有权扣除丙方本合同的全部劳务费,丙方应按本合同成交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若因丙方违反本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自行承担。

8.2.6. 丙方不得未经过乙方同意私自将甲方介绍与其他第三方。若因丙方违反本约定,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自行承担。

8.2.7.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包括在往返甲方路途中),丙方应自行承担因自身或其他第三方原因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8.2.8. 丙方对甲方和乙方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家庭信息,乙方商业信息,合同信息等各项信息,丙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取得甲方和乙方的同意时,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九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两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为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2. 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费用1%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费用超过3天,经提醒后2天内仍未支付服务费时,乙方有权召回丙方,暂停提供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违约金。

十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0.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通知的送达方式

11.1. 本协议各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所发出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方式呈现。如由专人送达时,以实际送达为准;如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传真送达时,以发出时为准。如果送达日不是营业日或送达在营业时间以后,则该日的下一个连续营业日为送达日。送达地是指本协议中所列各方的地址或以后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新的地址。

11.2. 甲乙丙三方的通知方式以微信、短信发出的,视为书面送达及已阅读。

十二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疫情,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等。

12.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5 日内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告知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丙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三 其他

13.1.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定金或全款且甲乙丙三方盖章(如为个人,则为签字)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未尽事宜,三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3.5. 合同期内,由三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提前解除合同时,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签收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解除合同的日期以丙方实际下户(离开服务场所)日期为准。


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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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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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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